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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幕交易与监管

第16条

1934年美国《证券交易法》中规范公司内幕人在已注册股权证券上的申报及交易义务的条款。

第16条适用于公司高管、董事及持有已注册股权类别10%以上受益所有权的人。其包括三部分:16(a)规定披露表格(Form 3、4和5),16(b)为短线交易收益归还规则,要求六个月内的往返交易收益上缴,16(c)禁止内幕人卖空本公司股票。

来源: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, §16